主旨:公告本府觀光處為辦理民間團體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即日起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金門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二、資格條件:本縣都市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承租人及地上權人利用空地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向本府申請獎助:
(一)依停車場法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經本府核發停車場登記證。
(二)位於停車需求迫切區域,或配合政策所需。
(三)全日開放具有十格以上,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小型車停車位。
(四)收費費率未逾金門縣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五)所稱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指本辦法施行後,新設、新建之臨時路外停車場,並經本府第一次核發停車場登記證。
三、補助內容:
(一)補助項目:
1.停車場設置費用
(1)平面停車場:每一個小型車停車位獎助新臺幣三千元。
(2)立體停車場:每一個小型車停車位獎助新臺幣三萬元。
2.停車場稅賦費用
(1)停車場全年平均停車率達百分之三十者,就停車場坐落之土地及其使用之建築物範圍,予以獎助自獲准獎助日起營運第一年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2)前目地價稅按實際使用面積,依停車場用地稅率(千分之十),核算其獎助金額。
(3)第一目房屋稅按實際使用面積,依非住家非營業用徵收率(百分之一點五),核算其獎助金額。但以經合法登記之建築物為限。
(二)個別受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
(1)平面停車場: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
(2)立體停車場: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1)停車場全年平均停車率達百分之三十者,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2)前目地價稅按實際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實際繳納稅額。
(3)第一目房屋稅按實際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實際繳納稅額。
四、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75萬元。
五、申請方式: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獎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團體立案證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本府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及核准函影本。
(四)停車場所在之空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附所有權人同意空地或建築物申請獎助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六、審查方式
(一)以申請人向本府提出書面申請獎助之時間先後順序核發
(二)
七、身分關係揭露說明: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申請時應檢具「【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填寫「【B.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