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府觀光處為辦理「金門縣政府獎助旅行業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旅行」補助案件,請符合資格之旅行業者依公告事項規定提出申請。
依據:「金門縣政府獎助旅行業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旅行實施要點」(下稱獎助要點)。
一、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獎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營業處所位於金門,且為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之旅行社。 (二)申請內容需以「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旅遊」為主要目的,得以國內或國外包機航班辦理。 (三)包機旅客需於金門停留至少二天一夜。
三、獎助項目及標準(每來回架次平均載客率需達6成) (一)國內航線(非定期航線) 1. 客座數高於100座者,每來回架次獎助新臺幣40萬元整;若因航線限制客座數低於100座者,以7折核計;如 屬單一架次包機,僅 來程或回程,則以5折核計。 2.搭乘包機之旅客,於搭乘包機抵達金門,其遊程住宿一晚以上者,每位旅客每晚獎助住宿新臺幣500元(以5晚共計2,500元為限)。 (二)國外航線 1.非港澳及大陸地區之包機,獎助每來回架次新臺幣100萬元;港澳及大陸地區,獎助每來回架次新臺幣30萬元。 2.搭乘包機之旅客,於搭乘包機前或包機抵達金門,其遊程住宿一晚以上者,每位旅客每晚獎助住宿新臺幣1,000元(以5晚共計5,000元為限)。
四、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00萬元。
五、申請方式 以單一旅行社為申請單位,於預訂包機招攬旅客來金旅遊10日曆天前,函送下屆文件向本府申請獎助(依申請順序核定): 1. 獎助申請表(附件一)。 2. 旅行社立案證明與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3. 旅行社登記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旅遊團體行程安排(含住宿安排)說明文件(附件二)。
六、審查方式:本府受理申請文件後,採書面或會議審查之,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知照;申請文件異動時亦同。
七、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申請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時,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屬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情形,於申請時應檢具「【A. 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依規定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填具「【B. 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八、相關檔案(檢附相關檔案各1份): (一)獎助依據(金門縣政府獎助旅行業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旅行實施要點) (二)身分關係聲明書 (三)【A. 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