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補助公告 主旨: 公告本府觀光處為辦理民間團體補助,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114年1 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本府觀光處「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 」(下稱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以電影、電視、廣播、網路等方式,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事項之公司行號、法人或團體。 三、補助內容及項目:以到金門拍攝所需之食、宿、交通費用為限。 四、個別受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300萬元。 六、審查方式書面審查或交由審議委員會開會審查 。 七、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式十份。 2、計畫書一式十份。內容至少包括: (一)節目名稱、規格、內容、腳本綱要等。 (二)預定在金門、露出之時間及媒體平台等。 (三)在金門勘景、拍攝、採訪之交通運輸、食、宿需求項目。 (四)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之方案。 (五)預期助益觀光發展之效益量化預估。 (六)經費表及經費來源之分攤說明。 八、身分關係揭露說明:申請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屬同法第14條第22項規定項規定情形,於申請時應檢具【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應填寫【B.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九、相關檔案:(檢附相關檔案各1份) (一)補助依據(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 (二)身分關係聲明書。 (三)【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