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公告 主旨: 公告本府 觀光處 為辦理民間團體補助,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 體,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15 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 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 本府 觀光處 「 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 」 (下稱 補助 作業 要點 )。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 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15 日止。 二、補助對象 資格條件 以電影、電視、廣播、網路等方式,共同行 銷金門觀光發展事項之公司行號、法人或團體。 三、補助 內容 及 項目: 以到金門拍攝所需之食、宿、交通費用為限。 四、個 別受補助者 補助金額上限: 新台幣 300 萬元為上限。 五、全案 預算金額概估: 新台幣 300 萬元。 六、審查方式 書面審查 或 交由審議委員會開會審查 。 七、申 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 向本府提出申請: 1 、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式十份。 2 、 計畫書一式十份。內容至少包括: (一)節目名稱、規格、內容、腳本綱要等。 (二)預定在金門、露出之時間及媒體平台等。 (三)在金門勘景、拍攝、採訪之交通運輸、食、宿需求項目。 ( 四)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之方案。 (五)預期助益觀光發展之效益量化預估。 (六)經費表及經費來源之分攤說明。 八、身 分關係揭露說明: 申請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 助 申請時請填具「 身分關係聲明書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且屬 且屬同法第同法第1414條第條第22項規定項規定情形情形,於申請時,於申請時應應檢具「檢具「【【A.A.事前事前揭露】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將依公職,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18條第條第33項規定處新臺幣項規定處新臺幣55萬元以上萬元以上50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成立後,應應填寫「填寫「【【B.B.事後公開】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九、相關檔案相關檔案::((檢附相關檔案各檢附相關檔案各11份份)) (一)補助依據補助依據((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法)) (二)身分關係聲明書身分關係聲明書 (三)【【A.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