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門縣政府補助旅遊產業工(公)會大陸地區設立非營利組織案件」案
主旨:公告本府為補助金門旅遊產業工(公)會在大陸地區設立非營利組織案件,請本縣符合資格之旅遊產業工(公)會依公告事項辦理。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對旅遊產業工(公)會在大陸地區設立非營利組織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
二、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
三、補助對象資格條件:於大陸地區推展金門觀光發展事項之金門地區旅遊產業類工(公)會。
四、補助項目:
申請類別及補助比例:
(一)組織維運類:常態人力、場地租金、設備、水電、交通及辦公設備等相關維運費用原則全額補助。
(二)活動推廣類:以旅客招攬與觀光業務推展性質,為撙節開支,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餐費(便當除外)、點心、國外旅費、購置制服、紀念品等。
五、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者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
(二)計畫書:其內容至少包括計畫名稱、執行期間、觀光發展之工作項目與內容、維運管理、觀光發展之效益、預算經費 (含經費細目與說明)等要項。
六、審核方式:
(一)備齊申請補助文件,應先送業管單位初審,提送本府「金門縣政府對旅遊產業工(公)會在大陸地區設立非營利組織補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查。
(二)如該組織已運作二年以上,且往年審查與成果亦照案通過,第三年起得以書面方式會商各審議委員提供意見,如無意見表示,則以書面審查同意。
(三)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觀光處處長兼任,並以觀光處副處長及各科科長為當然委員,視需要得遴聘本府各局處相關業管人員、學者、專家一至四人擔任委員。
(四)召開審議委員會會議時,由本府視申請案件之性質,邀請委員五至十一人出席,就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等事項作成決議;職務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必要時,本府得通知申請者列席審議委員會會議說明。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5年度預算新臺幣200萬元,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八、身分關係揭露說明:申請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時,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屬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情形,於申請時應檢具「【A. 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依規定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填具「【B. 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九、檢附「金門縣政府對旅遊產業工(公)會在大陸地區設立非營利組織補助要點」、身分關係聲明書、身分揭露表a-事前揭露與身分揭露表b-事後公開等檔案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