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門縣政府協助旅行業者招攬大陸觀光客來金舉辦活動補助案件」案
主旨:公告本府觀光處為辦理金門縣政府協助旅行業者招攬大陸觀光客來金舉辦活動補助案件,請符合資格之旅行業者依照公告事項規定辦理。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協助旅行業者招攬大陸觀光客來金舉辦活動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
二、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止。
三、補助對象資格條件:具接待大陸地區人民進入金門旅行之旅行業者資格。
四、補助項目:依參與活動人數,提供相關活動協助事項,由本府協助支出如歡迎布條、舞台、文化表演、音響、道具、文銷品或於條件額度內支應協助。
五、申請方式:
申請協助者應於活動辦理前十日提出申請,如涉及需本府行政協調者,應於活動辦理前十五日提出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函(如要點附件一)。
(二)申請表(如要點附件二)。
(三)活動計畫書(如要點附件三):其內容至少包括計畫名稱、執行期間、工作項目與內容、參加人數、活動管理、觀光發展之效益、預算經費(含經費細目與說明)等要項。
六、審核方式:活動協助經費最高為新台幣30萬元,由本府循程序簽報核定。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本府依送件順序審核,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八、結報程序:受協助者應於活動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將執行成果報告書(如要點附件五)、經費使用情形提送本府辦理核銷(當年度檢據核銷須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逾期本府得不予支付)。
九、身分關係揭露說明:申請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時,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屬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情形,於申請時應檢具「【A. 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依規定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填具「【B. 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十、檢附「金門縣政府協助旅行業者招攬大陸觀光客來金舉辦活動要點」、身分關係聲明書、身分揭露表a-事前揭露與身分揭露表b-事後公開等檔案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