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公告
主旨:公告本府 觀光處 辦理「金門地區旅館業室內裝修貸款利息補貼」補助案件,請符合資格之旅館業者依公告事項規定提出申請。
依據:「金門縣政府輔導金門地區旅館業室內裝修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下稱補助要點)。
一、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應為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取得本府核發旅館業登記證之合法旅館業。 (二)暫停營業者,須依該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報復業並經核准後方得申請本補貼。 (三)旅館已辦理歇業或旅館業登記證經本府註銷者,不得申請。 (四)曾於前一年度申請本補貼並經本府核准補貼期間已屆滿者,不得就原貸款再度申請;惟以不同室內裝修計畫重新提出貸款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項目:本補助係以協助旅館業辦理室內裝修貸款利息為主,貸款用途得包含室內裝修及室內陳設項目;惟不包括藝術品購置。
四、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每一申請案之核貸本金以 新臺幣二千萬元整 為上限。 (二)補貼利率按年利率補貼1.65%;貸款利率低於1.65%主,以實際貸款利率補貼。 (三)補貼期間自核定次月起計算,最長以五年為限。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20萬元。
六、申請方式: 申請本補貼者,應於辦理前檢具函文並備妥相關文件,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一)第一階段:利息補貼審查申請 1.金門地區旅館業室內裝修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 2.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4.金融機構核貸證明文件。 5.切結書。 文件欠缺者,本府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及實際貸款者需為負責人或公司名稱,若貸款者非負責人或公司名稱者該申請案不予同意補助。 (二)第二階段:補助款撥付申請 1.經審查通過並取得本府同意補貼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提出(已收件戳章日期為準),並應檢送下列書表: 1.當年度金融機構貸款往來明細、利息收據等證明文件。 2.貸款餘額及利息金額表。 3.金門地區旅館業室內裝修貸款利息補貼領款收據。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審查方式:本府得採書面審查、實地查核及召開審議委員會方式辦理審查,審查旅館室內裝修計畫書內容及預算金額,並核定利息補貼金額額度,審查通過後發給同意函。
八、身分關係揭露說明:申請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時,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屬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情形,於申請時應檢具「【A. 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依規定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填具「【B. 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九、相關檔案:
(一)補助依據(金門縣政府輔導金門地區旅館業室內裝修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二)身分關係聲明書。 (三)【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