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公告
主旨:公告本府 觀光處 為辦理「金門縣政府補助協同推展金門觀光發展」補助案件,請符合資格之金門縣之自然人,或於金門縣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規定辦理。
依據:「金門縣政府補助協同推展金門觀光發展實施要點」(下稱補助要點)。
一、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須為金門縣之自然人、或於金門縣登記之立案之法人、團體。 (二)申請內容應以協同推展金門觀光發展為主要目的,辦理活動或行銷推廣計畫,包含但不限於觀光節慶、行銷宣傳、旅遊推廣及觀光產業交流等事項。 (三)以招攬旅客來金旅遊所舉辦觀光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行銷或產業發展之活動,需規劃媒體露出行銷宣傳費用(如網路宣傳、電視廣告、媒體報導等) (四)同一補助案不得向本府及所屬機關重複申請補助款。若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應於申請表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申請項目金額。 (五)本府僅補助計畫內活動當日辦理推廣本縣觀光之內容,活動以外衍生之旅遊項目費用,本府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本要點以推動金門觀光發展為原則,經費運用應符合計畫目的,著重於觀光推廣、行銷宣傳及產業發展等具體作為。 為確保公帑運用之正當性與效益性,補助經費不得用於:門票、紀念品、人事費、採購固定資產、設備等5項。
四、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每一補助案最高補助金額以 新臺幣80萬元整 為上限。 (二)同一補助對象每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80萬元整為限。 (三)如社團宗旨以推廣金門觀光旅遊為主,且赴金門以外地區參加全國性觀光產業交流活動,參與人數達200人次(含)以上,具推介攤位或交流性質者,得申請補助,金額以 新臺幣10萬元 為上限。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500萬元。
六、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者應於開始辦理三十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暨其附件。 (二)計畫書(格式由申請補助者自訂):其內容至少包括計畫名稱、執行期間、觀光發展之工作項目與內容、觀光發展之效益、預計參加人數、預算經費 (含經費細目概估及說明、經費來源)、申請本府補助項目等要項。
七、審查方式:書面審查或召開審議委員會審查。
八、身分關係揭露說明:申請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時,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屬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情形,於申請時應檢具「【A. 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依規定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填具「【B. 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九、相關檔案(檢附相關檔案各1份): (一)補助依據(金門縣政府補助協同推展金門觀光發展實施要點) (二)身分關係聲明書 (三)【 A. 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