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縣計程車運價調整,自113年1月1日零時起實施。
依據:依據公路法第4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縣計程車運价費率收費方式如下:
(一)日間:啟程運價100元(1,000公尺),續程運價5元(200公尺),計時運價5元(時速5公里以下,累計2分鐘)。
(二)夜間:夜間依日間運價收費加收2成。
(三)春節加成:除夕前一天至年假結束全天比照夜間運價收費。
二、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請各業者完成改錶及檢驗事宜,自1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費率計費收費。
三、為落實本縣計程車依公告運價收費,如消費者發現業者有違規收費情形,請將駕駛員姓名、車號、乘座日期、時間、起迄點等,向本府觀光處交通行政科(082-322694)、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金門縣警察局(82-325341),金門縣監理站(082-332407)等單位檢舉,以確保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