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4條第3項。(二) 適用對象: 1. 旅行團大陸地區領隊:以旅行事由帶團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者。 2. 依本修正辦法再次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旅行之大陸地區人民。(三) 應備文件(請依序排列): 1. 大陸地區人民往來金門馬祖澎湖申請書。(1) 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2) 申請人簽章欄,由申請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名或蓋章。(3) 代申請之旅行社負責人為代申請人及保證人,應蓋公司及負責人戳記。 2. 團體名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旅行團體名冊(組團人數5人以上40人以下,以下簡稱團體名冊)暨行程表1份。帶團之領隊請填序號第1位,備註欄填領隊及註明是否已有多次證,申請書附領隊執照影本及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已有多次證者免附)。 3. 大陸地區核發有效護照或通行證正本(驗畢歸還)。 4.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費用新台幣400元整,一年效期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費用新臺幣800元整。(四) 申請程序: 1. 應由經交通部觀光局許可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營業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於旅客入境時或前24小時將團體名冊(整團同時入出,不足5人之團體不予許可入境)、行程表及申請書傳送移民署金門、馬祖或澎湖當地服務站。 2. 移民署服務站審核後,將核准之團體名冊回傳代申請旅行社。 3. 申請人入境時,檢具前述應備文件,換領已獲核發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4. 申請後不得再以任何事由申請退件。(五) 注意事項: 1. 停留地點以金門、馬祖、澎湖為限。 2. 停留金門、馬祖或澎湖不得逾15天(均自入境之次日起算),如再轉赴其他2島,停留期限再加6天(均自抵達當地之次日起算)。 3. 因故急於個別出境者,得逕持尚有效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出境,代申請之旅行社應依規定通報相關單位。 4. 職業欄應據實填寫,未據實填寫,視為隱匿身分或虛偽申報。(六) 聯繫單位:移民署金門縣服務站 TEL:082-323701;FAX:082-323641
權責單位:觀光處 科別:大陸事務科 連絡人:葉勳 連絡方式:082-318823#62736 更新日期:201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