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觀光處業管景點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金門縣政府觀光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推展觀光旅遊,倡導正當藝文活動,發揮本處業管景點活動場地(以下簡稱場地)借用之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使用本處業管景點活動場地:莒光樓前石板廣場、總兵署大堂前(庭院)廣場、總兵署大門外前廣場、總兵署大門外前廣場(近鄰文化走廊)、后湖濱海公園及所屬業管景點等場地(場地另定有使用規定依其規定),應於使用前十四日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件、活動計(企)畫書,送本處審查;經本處核准者,應於使用前七日,繳交場地使用切結書及自備電源證明書,逾期以棄權論。
其使用場地免收場地使用清潔費及保證金。
三、場地使用完畢,由本處會同使用人檢視場地設施,如有污毀、損壞,使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處並得依照價賠償以回復原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三)有損害建築與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曾經使用本處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六)婚喪喜慶宴會、馬戲團表演、政治性活動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
(七)其他經本處認為不宜使用。
五、場地使用時間,總兵署分為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十九時至二十二時三時段場次;其他所屬業管景點,視開放時間並經申請核准。場地使用時間非經同意,不得逾越申請使用時間。
六、申請使用場地,不得連續超過三天。但有特殊事由,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使用場地應切實遵守下列規範:
(一)使用本處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二)場地佈置、啟用或架設燈光、音響、舞臺、吊具等,或臨時安裝強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應先經本處同意,且應自備電源或自行租用發電機,並於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
(三)演出前如需排演或預演,必須事前辦理借用相關手續。
(四)活動場地出售任何物品,應先經本處同意。
(五)活動場地規劃應避免妨礙觀光遊客參觀動線。
八、場地使用期間之人員保險、安全維護、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應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使用人並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場地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