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7年7月18日警署民管字第1070111189號函辦理。 二、實施日期:107年9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0時10分。 三、實施方式: (一)10時整試放海嘯緊急警報(警報音符鳴5秒,停5秒,反覆9遍,共85秒)。 (二)10時10分試放海嘯解除警報(警報音符1長聲90秒)。 四、海嘯警報試放期間,不實施人車管制及疏散避難,請民眾不必驚慌。